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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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87822元; 二、驳回原告尹**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原告尹**负担2642元,被告惠州市宏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98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不予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径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