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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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诸城市田源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田**、刘**、诸城市田源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心共同偿还原告袁敦开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80000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共计6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被告田**、刘**、诸城市田源丰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中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