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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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金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金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款8864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