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金华市塘雅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曹**121930元(含已垫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86020.4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2518.56元。

因被告***已预付原告55000元,抵扣其应承担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从理赔款中直接返还***52481.44元,余款245468.97元直接赔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负担220元,被告***负担767元,鉴定费2600元,由原告曹**负担130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2
发布日期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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