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 金华市正威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将库存侵权产品销毁、销毁专用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420641181.1、名称为“喷射式干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专利有效。被告制造并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案涉专利创造性程度不高,被告销量极低,并无专用模具,请求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网络店铺截图与被告庭审中认可的展示情况等相印证,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2.被告提供的IEC证书的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本案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3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喷射式干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专利号为ZL201420641181.1,目前专利有效。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本体,呈中空结构;电机,设置于所述本体内;至少一个进风口,设置于所述本体的侧壁;两个出风窗,分别设置于所述本体的两个相互垂直的侧壁;加热件,设置于所述电机与两个出风窗之间;出风口,可拆卸式连接于所述两个出风窗中的任一个;感应件,可拆卸式设置于本体,且位于所述出风口的一侧;主控件,分别电性连接所述感应件和电机,接收感应件感应到的信号,并根据所述信号控制所述电机的工作状态。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器干手器还包括设置在本体外部的外壳,所述外壳上具有与所述至少一个进风口相对应的进风孔,与所述出风口相对应的出风孔以及与所述感应件相对应的感应孔。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的四个侧壁上还分别设置有四个固定件,所述外壳与相对的两个固定件相连接。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式干手器包括两个进风口,所述两个进风口分别设置于所述本体相对的两个侧壁上。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进风口上还设置有过滤件,所述过滤件过滤进入进风口的空气中的灰尘。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喷射式干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射式干手器还包括设置于所述本体内的加热按钮,所述加热按钮电性连接所述加热件。 2021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的1688店铺以人民币1602元(其中含运费人民币38元)购得被诉侵权产品4件并于2021年3月4日收取上述所购产品,销售该产品的页面显示有图片、价格、30天内4台成交等信息。庭审中,被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确认被告的阿里巴巴国际站店铺中亦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 原告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 经庭审比对,原告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8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被告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 另查明,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器、卫生洁具、日用杂品制造、销售等。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专利号为ZL201420641181.1的“喷射式干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对于该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原、被告均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8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相同,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6、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确认制造、销售了侵权产品,确认被告的阿里巴巴国际站店铺中亦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结合公证书记载,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原告未举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专用模具,其要求被告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明确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市正威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641181.1“喷射式干手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金华市正威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金华市正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70元,原告浙江艾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