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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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代位赔偿款264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1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