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龚**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代偿款84702.79元,并以8470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15.40%的标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龚**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费6420.01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2021)鄂05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