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龚**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代偿款84702.79元,并以84702.7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年利率15.40%的标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龚**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保险费6420.01元;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确定的应履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款至法院专户;收款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账号:17×××59,注明系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2021)鄂05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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