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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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本院依法退回原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3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2-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