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津头信用社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21元,由本院依法退回原告。

二零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3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2-01-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