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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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漳州市宏茂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至于运输费的金额。首先,被告作为物流公司,相对个体化运营的货车司机而言,为物流运输的平台方,有关运输的趟数、时间、价格、结算金额等,应由被告形成台账,在原告已就其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情形作出说明的情况下,被告未提供双方之间的交易台账以查明双方之间的交易明细,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其次,原告已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被告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联系对账的事实,被告虽否认微信聊天的对象为其公司人员,但原告已就微信聊天人员的身份作出了说明,该说明具有一定可信度,本院予以采信。综上,对于运输费的金额,本院依原告的主张进行认定,原告主张被告共需支付运输费11000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6000元,并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的运输费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内容 限被告漳州市宏茂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许*支付运输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许*预交,由被告漳州市宏茂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