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爱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贵阳富中鑫商贸有限公司
贵州富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爱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182215.30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连带支付未付货款的逾期付款损失暂共计79651.9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以1262020.70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为79651.9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以1482215.30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两被告清偿所欠全部款项之日止,以1182215.30元为计算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9日,原告与富中鑫商贸公司签署《“象比家族”品牌代理合同书》,双方达成经销合作关系,原告授权富中鑫商贸公司经销原告品牌产品,富中鑫商贸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现款结算。2020年,因富中鑫商贸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双方原经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双方于2020年6月9日就此前货款进行对账,并协商一致决定签订《关于下半年付款规划协议》;后富中鑫供应链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在付款协议上盖章,承诺依照付款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原告支付所欠2019年货款及2020年下半年货款。但此后,两被告仅支付小部分货款,截止至起诉之日,两被告尚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482215.30元。

被告富中鑫商贸公司、富中鑫供应链公司共同辩称:两被告只确认126.2万元,不知道148万元如何得来。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富中鑫商贸公司签订《象比家族品牌代理合同书》,原告授权被告经销原告品牌产品,授权经营期限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同正常经营期满,双方协商续约条款。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双方有继续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7月23日,被告富中鑫供应链公司与原告签订《关于下半年付款规划协议》,确认截止2020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6.2万元(2019年货款),另外预计下半年发货金额80-100万元;回款计划,2020年7月25日前,回款30万元、8月20日前回款30万元,2020年9月-2021年1月每月回款不低于20万元,每月20号前支付。

之后,原告继续向被告富中鑫商贸公司供货。

2020年11月12日,原告制作了2020年对账单,被告欠款1482215.30元。2020年11月25日,经被告工作人员核对后对对账单予以确认。

2021年2月18日,被告还款30万元。

另查明,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陈彦。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对对账单予以确认,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后果由被告公司承担。被告称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因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11月1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继续供货,故2020年11月12日的对账单是对2020年7月23日《关于下半年付款规划协议》的再次对账。被告辩解仅确认2020年7月23日《关于下半年付款规划协议》中的欠款126.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182215.30元(1482215.30元-300000元)。

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彦对两被告本案中的欠款共同承责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双方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对迟延支付的利息作书面约定,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关于下半年付款规划协议》,被告应在2020年7月25日前支付首期货款,但被告未支付,直到2021年2月18日才支付30万元,故被告应以1262000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的利息;被告应以1182215.30元为本金,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富中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爱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2215.30元;

二、被告贵阳富中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爱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2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以1182215.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爱递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57元(原告已预缴18856元),由被告贵阳富中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富中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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