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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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8日的利息94,756元,共计294,756元,并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给付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1元,由被告梁*、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