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庄浪县人民医院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825民初1891号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罗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号中型普通客车为被告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9月22日10时40分许,被告罗某驾驶×××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庄段开启车门时,将原告驾驶的自行车打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庄浪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本起事故经庄浪县交警大队认定:“二被告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被被告拒绝。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望判处。

庄浪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一张,病人住院费用明细表一份、病人出院结算清单一张,证明原告因该次事故支出医疗费3542.57元。

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病例一份、庄浪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出院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受伤后在庄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检查的经过。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号中型普通客车为被告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9月22日10时40分许,被告罗某驾驶×××号中型普通客车,在××庄段开启车门时,将原告驾驶的自行车打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庄浪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1.尾骨骨折;2.腰部软组织损伤;3.全身多处皮下出血。”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出院医嘱:“出院一月后复查,不适随诊。”本起事故经庄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罗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19年6月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罗某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但因主体不适格撤诉,2019年8月29日,原告再次起诉,具体诉讼请求如其诉称。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且罗某为该公司员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关于赔偿的项目及数额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医药费,根据票据可确定为3542.57元;误工费及护理费根据《甘肃省201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每天为135.64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误工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及医嘱确定38天,每天135.64元,共计5154.32元;护理费,原告住院8天,共计1085.12元;营养费,因无医嘱,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确定8天,每天按100元计算,共计8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结合其住院天数,可酌情确定200元;以上费用共计10782.01元。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质证、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81.01元。

荆门市升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沈娣红

人民陪审员张 栋

人民陪审员杨江东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刘 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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