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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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沙溪镇昌盛宏润百货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昌盛宏润百货商行支付货款2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昌盛宏润百货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昌盛宏润百货商行已预交),由被告邱**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昌盛宏润百货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