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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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 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 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西峡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021年6月5日之前的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42134.79元;2021年6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3000000元为本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13.05%(8.7%乘以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21年6月5日之后的复利,以36394.44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符**、余**、符**、朱**、贾*、张**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159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符**、余**、符**、朱**、贾*、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