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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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间发生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本案的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故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装修工程所在地为芜湖市弋江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录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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