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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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 许昌市昶和瑞发业有限公司 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 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市昶和瑞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本金23400000元和截至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1750726元、罚息(以本金23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55‰自2019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魏都区侧土地使用权[豫(2019)许昌市不动产权证明第0096283号]在上述第一项费用内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许昌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张**、陈**、陈**、管*、袁**、赵**、陈**、王**、王**、王**、王**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181元,减半收取103591元,由被告许昌市昶和瑞发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许昌市集优发业有限公司、河南托斯卡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永达地产有限公司、张**、陈**、陈**、管*、袁**、赵**、陈**、王**、王**、王**、王**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