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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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民和县董书田水箱油箱专修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民和县董书田水箱油箱专修店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