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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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21年6月24日起以10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二、驳回原告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由被告新乡万兴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