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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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欠款本金94074.25元、利息9079.74元、其他应收费用23781.72元,合计126935.71元(上述利息、应收费用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之后以本金94074.25元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被告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