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马鞍山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金农易贷·福农卡”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部分于2021年8月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安徽马鞍山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石**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四、驳回安徽马鞍山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6元(已减半收取),由***、***、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