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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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洪明养殖场 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李**、焦*抵押的产籍号1-74-109-8011的房产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海城市洪明养殖场、焦**、赵**、李**、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律师费2万元; 五、焦**、赵**、焦*、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海城市洪明养殖场追偿; 六、驳回鞍山市农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海城市洪明养殖场、焦**、赵**、焦*、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