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李**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贷款本金219111.56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7月9日利息计算为4017.3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自2021年7月10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郭**、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被告郭**取得位于濮阳县房屋产权证并办理完毕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元、保全费1661元,由被告郭**、李**、濮阳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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