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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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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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阳市天昊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0万元,利息22747.06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被告南阳市天昊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应按200万本金、国家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日止,付给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其中包含剩余的33500元预存利息。 二、对被告南阳市天昊恒业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淅川县金利管业有限公司、南阳阳光海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九人各承担九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淅川县时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它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4542元,由被告南阳市天昊恒业商贸有限公司、淅川县金利管业有限公司、南阳阳光海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鉴定费19760元,由原告南阳菊荣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