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张**、杨**到阳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位于阳江市江城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349.03元给原告张**、杨**;

三、限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办证费26713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5月30日起计至被告退还剩余办证费给原告时止)给原告张**、杨**;

四、驳回原告张**、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杨**负担113元,被告阳江丰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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