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烨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助业瑞信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xx粮油经营有限公司、***2对上述债务中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截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以及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92元,由河北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xx粮油经营有限公司、***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邯郸市xxx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46800元,***预缴46800元,共计93600元,由河北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xx银行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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