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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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xx粮油经营有限公司、***2对上述债务中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和截至2018年4月21日的利息及罚息以及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392元,由河北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xx粮油经营有限公司、***2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邯郸市xxx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46800元,***预缴46800元,共计93600元,由河北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xx银行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