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罚息217848.04元(截至2018年7月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武安市武安镇***肥羊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被告***、***、武安市武安镇***肥羊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