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武安市展拓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罚息217848.04元(截至2018年7月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武安市武安镇***肥羊酒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被告***、***、武安市武安镇***肥羊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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