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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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源市爱玲租赁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济源市爱玲租赁部租赁费349885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源市爱玲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4元,由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