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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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941792.13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5万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1656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