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巨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致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致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致趣公司与巨正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于2021年4月1日解除;2.判令巨正公司退还致趣公司已支付的入驻服务费150000元;3.判令巨正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6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176000元;4.判令巨正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致趣公司与巨正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巨正公司为致趣公司直播带货,拟第一次开播时间为致趣公司向巨正公司支付入驻服务费至巨正公司指定账户后15日内。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对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一方违反合同中任何一项义务均视为该方违约,另一方将有权要求按入驻服务费赔偿费用并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致趣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巨正公司支付产品入驻服务费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巨正公司应在2021年3月30日前第一次开播,但直至2021年3月30日,巨正公司未能安排。致趣公司于2021年4月1日邮件通知巨正公司,因巨正公司未按约开播致使合同目的己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巨正公司退还已付入驻服务费,但经多次催要,巨正公司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条款,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向甲方即巨正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经查,巨正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对住所地进行变更,由“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号黄台电子商务产业园D座12楼1207-1217”变更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创新谷西城软件广场裙楼第5层E511室”。2021年3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巨正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桥区,签订合同后巨正公司住所地变更,因此,本案应由签订合同时巨正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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