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邢**医疗费6956.9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邢**交通费5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邢**医疗费2429.1元。

三、驳回原告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邢**负担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2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9元。

(以上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惠民县支行邢乃梅账户:6228××××806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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