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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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874258.76元,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582839.17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0元,原告预交鉴定费12900元,合计21850元,由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负担13110元,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8740元;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预交安装残疾辅助器具鉴定费2500元,由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负担1500元,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过错及原因力大小鉴定费8000元,由被告徐州强华医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