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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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弓*与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订立的《MAX健身会所会员协议》; 二、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弓*返还1605元; 三、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弓*支付公告费75元; 四、被告周**对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周**连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