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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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仲**与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订立的《MAX迈克斯游泳健身会籍协议》;

二、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返还2880元;

三、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支付公告费57.50元;

四、被告周**对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州拓美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周**连带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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