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74578.20元、利息39497.81元、违约金40063.50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149.02元(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原告停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均以不超过年化利率24%为限计付)。如被告许**在2021年7月10日后有还款,可按双方约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折抵;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被告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4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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