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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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米昌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徐州米昌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在2018年7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29解除;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米昌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押金1000元;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州米昌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赔付装修损失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