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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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东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红峰米业有限公司 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徐州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 徐州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借款本金13249389.96元及截至2021年4月6日的利息926837.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对被告王**提供抵押担保的徐州市铜山区万和佳苑(一期)B2西楼-3-4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261700元及其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徐州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东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田**对被告徐州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借款本金83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米业有限公司、王**、时*对被告徐州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借款本金4949389.96元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57元,由被告徐州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三牛面粉有限公司、徐州腾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州东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田**、徐州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红峰米业有限公司、王**、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