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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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725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贾*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贾*各项经济损失111686.24元; 三、驳回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