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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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叶**向原告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947.3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绍兴好邻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结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