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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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川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沪0105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本院(2018)沪0105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阮**对上海川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阮**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就已清偿部分有权向上海川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嘉兴沪信一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公告费1,020元,由上海川马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阮**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