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
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案涉77600元风险准备金抵扣利息3845.91元和借款本金73754.09元,扣除2020年1月6日河南省民商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代偿借款本金64000元,曹**、张**尚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502245.91元。限曹**、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502245.91元及罚息(案涉罚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期间的罚息,以566245.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955%计算。2020年1月6日以后的罚息以502245.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0955%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冯**、丁**、冯**、孙**、冯**、张**、冯**、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曹**、张**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曹**、张**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800元、反诉费2458元,共计7258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1500元,由曹**、张**、冯**、丁**、冯**、孙**、冯**、张**、冯**、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负担5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614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4000元,由曹**、张**、冯**、丁**、冯**、孙**、冯**、张**、冯**、鄢陵亚尔特农资有限公司、鄢陵县盛丰农资销售中心、鄢陵县国强农资销售部负担106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3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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