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 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本院查明,关于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与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依法作出(2018)豫0883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其中300万元,利息从2013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200万元,利息从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由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承担。因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0883执9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州市鑫通水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未在保证期内履行归还执行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豫0883执恢15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在孟州市南庄镇会计服务中心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院另查明,异议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2002年7月孟南政[2002]29号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载明:“关于成立南庄镇会计服务中心的通知,各行政村、村民小组,为了认真贯彻《会计法》,切实加强村级的财务监管,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村级财务的透明度,根据国务院、中纪委要求和焦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镇决定成立会计服务中心,对乡镇村级和村民小组财务实行代理记账,采取服务中心统一建账、统一在银行开户,资金的使用权、审批权不变,村、组实行报账制。”截止2022年1月19日,孟州市南庄镇会计服务中心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孟州市南庄镇28个村包含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和西霞院输水工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及各村其他收入共计20587798.24元。 本院认为,从涉案账户的开设用途及账户名称来看,该账户为孟州市南庄镇各村、组的记账账户,并非为异议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名下银行账户。该账户内有孟州市南庄镇28个村包含小浪底北岸灌区工程和西霞院输水工程拆迁及征地补偿款等专项资金及各村其他收入,该账户内存款并非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的存款。故异议人孟州市南庄镇人民政府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3执恢158-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孟州市南庄镇会计服务中心账户内存款1300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