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支付其货款16774元,并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有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其中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额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称,其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供给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燃料油11.62吨,总货款31774元,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16774元,诉至法院,请求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诉称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其应当对产生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系买受人,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交送货司机与经办人刘栋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司机郭某送货送到厂里的事实,郭某出庭作证“我今天来是想证明大概今年二月份燃料油是我送过去的,只留的有电话188××××8688,我不知道名字光说叫刘栋,送了8.35吨。”证明送货送到厂里。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质证认为,聊天记录不认可不知道。证人证言真不真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不发表意见,他说的我也不知道。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王晓春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员工刘栋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欠上诉人的款,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公司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一直都不认同,公司没有盖章和签字。本院询问了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员工刘栋,刘栋称我具体在公司负责采购油料这个事,就发生了1.5万元的油料,款已付,对于微信聊天记录,刘栋认为,聊天记录真实,但是他断章取义了,对5.17日上午的聊天记录,上面已经显示我对吨数不认同。

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有一般项目和许可项目,其中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额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和2月22日供给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燃料油11.62吨,总货款31774元,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16774元。二审中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放弃了违约利息的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双方之间是否建立买卖关系?2、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偿还16774元货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称重单虽然没有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及人员的签章,但是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经理王晓春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员工刘栋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11日刘栋向王晓春转账5000元,2021年2月22日晚上23:03王晓春向刘栋发送供货、返货、价格及刘栋支付货款5000元的计算明细(此时欠款为26674元)。2021年3月15日刘栋向王晓春转账10000元,王晓春回复“收到,剩余的这两天你也操操心,安排一下”,刘栋回复“好的”。2021年3月24日王晓春向刘栋发送“刘弟在忙吗?打你电话也没接,这几天安排的咋样了”,刘栋回复“不好意思姐,这两天也一直在要账,要过来就给你转过去”,王晓春回复“好你抓紧要,这都真长时间了”,刘栋回复“好的”。2021年4月19日王晓春向刘栋发送“刘弟这两天你给我那货款准备好没”,刘栋回复“刚打电话要账”,王晓春回复“咋说要来没”,刘栋回复“一天天的推,明天去堵他去”,王晓春回复“好等你好消息”,刘栋回复“ok”。从2021年5月17日上午11:23刘栋对供货吨数有异议,到2021年5月17日上午11:44经王晓春解释,刘栋予以认可。同时,从收货地点,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认可刘栋系其员工,刘栋承认具体在公司负责采购油料这个事,认定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与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建立了燃料油买卖关系,并且欠付货款16774元具有高度盖然性,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774元。因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二审放弃违约利息的请求,其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对方的利益,本院予以照准。

综上所述,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7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

二、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南阳市智贤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677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社旗县惠净康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0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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