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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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217117.75元(临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偿款项已予扣减),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鲁(2017)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号)行使抵押权,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所确定的债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广 人民陪审员 房士宣 人民陪审员 杜洪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迪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