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中山方向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04288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6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