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林县西平乡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西林县人民法院(2021)桂1030民初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上诉人西林县西平乡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班**、农**、班**各项损失500416.7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4元,由上诉人班**、农**、班**负担1779元,由上诉人西林县西平乡人民政府负担3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4元,由上诉人班**、农**、班**负担4360元,由上诉人西林县西平乡人民政府负担8434元。

上述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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