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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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分担; 二、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8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