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162898.24元,并以162898.24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变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物资丢失损失247793.61元;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2021)豫032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装卸费、运输费共计19054元;

四、驳回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洛阳瓴喆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王**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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