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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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阳县好邻居商贸有限公司 舞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二、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舞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垫付款1019223.57元及其利息(以1019223.57元为基数,时间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王*负连带责任; 三、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舞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保全保险费2200元,王*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舞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舞阳县瑶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王*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舞阳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