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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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 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7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连带给付上诉人张**临时安置补助费31,925.76元; 三、驳回上诉人张**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6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138.84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负担328.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9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277.38元,由上诉人鹤岗市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政府负担657.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