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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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90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 二、濮阳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陈**工程款利息442,101.0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陈**工程款339,776.3元及利息283,756.13元(2019年11月15日之前),以后利息以339,7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906元,保全费5,000元,由陈**承担37,505元,由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920元,濮阳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8,4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1元,由濮阳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971元,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4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